铁血军规

其三,尽管台湾方面提到了对一个中国涵义的认知问题,但两岸至少都持不涉及一个中国政治涵义的态度,这就在实际上回避了谁是中国的敏感议题,并因而没有刻意寻求政权层次的共同认同。

我们跟西方不一样的,那就一定是我们的错误或不民主。三、树立中国宪政品牌应注意的问题1.不能患宪政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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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以前关于宪政的奋斗与探索,主要以思想普及和体制建构为目标和成就,我以为今天的中国宪政建设因为有民主普及的民望基础和经济进步的物质条件,就应该致力于优化宪政体制,树立中国的宪政品牌。中国的宪政建设要树立自己的品牌,就必须首先拜前人为师,虚心学习和充分吸收西方宪政发达国家有关宪政、民主、法治、人权、违宪审查、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观念、原则、制度和措施,承认国际通行的宪政思想和民主规则,以此作为养料和基础,结合中国实际需要,优化和创造中国的宪政制度。然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大,经济指标只是一个方面,而且在国家强盛过程中的作用也只是局限于初期发展和物质保障方面。此外,就中国宪政体制的设计来讲,也呈现出特定政治统治模式和民生需要所决定的特点。2.不能全盘否定本土宪政。

任何国家的宪政建设,都是根植于本国特定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环境,结合实际的国家政治管理和社会运作需要而进行的,都会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国的宪政问题,不但与中国政治传统和政治权力的运行模式联为一体,而且往往与历史文化、人性伦理、民生需求、社会稳定相互纠结,存在着相互渗透、正负相抵、难以评断和平衡的问题,呈现出极端的复杂性和内容与形式、效果与方式、法律与伦理、精神与物质等方面一定程度的分离状态,这就导致了现阶段中国宪政建设中矛盾丛生、举步艰难的局面。政党认同之所以成立的一个根本假设在于:认同主体认同某一政党的原因在于,支持该政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及由此决定的制度形态。

考察两岸关系的历史与现实,两岸认同主要在政党、政权、国家和民族四个层次发生,而两岸认同也可因此类型化为政党认同、政权认同、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四种。至于和平协议怎么签、谁去签、签什么,以及签了以后怎么办等重大理论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共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共识是指解决具体事务的共识,如《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直航协议》等。但是,运用宪法共识定位两岸共识有两点不妥之处:其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以制宪权的运用为根据,台湾(或中华民国)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更无制宪权可言,因而使用宪法共识一词在法理上不通。

我们相信,对和平协议性质的确认,将有助于有关和平协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一)独白时期的两岸认同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国内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并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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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29日,胡锦涛同志又在与连战先生的会谈中,提出了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十六字方针.两个十六字是两党的党际共识,也是两党对未来两岸关系发展的新愿景。[11]三阶段的第二阶段是宪法共识。(三)两个理论工具的运用运用两岸认同和两岸共识定位这两个理论工具,分析两岸在历史和现实中的两岸政策,有助于我们梳理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轨迹,辨明两岸关系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分析方法的多结构性,其中两岸认同和两岸共识之定位是主要的分析方法。

由于政权在符号(如中华民国、台湾国)和表现形态上均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政权与国家常被有意无意地混淆。两岸在国家层次的认同方面,对于中国或台湾的认同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要么认同中国、不认同台湾,要么认同台湾、不认同中国,而没有其他选项。[16]《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4页。然而,两岸认同的四个层次和两岸共识定位的三个阶段,共可以排出十二对组合。

正是在这种一致基础上,两岸于1992年达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九二共识,两岸也由此进入共识-独白时期。它并不以特定根本法为基础,并且也不明确究竟是对国家中哪个政权的认同,而只是对一定疆域、一种传统和一个符号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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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石之瑜:《后现代的政治知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93页。更为重要的是,两岸法制为两岸关系的发展,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和平协议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

在此阶段,台湾问题不仅在源流上是国共内战的延续,而且在两岸各自的政策主张和行为方式上,也体现为共产党和国民党两党之间,以及两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之间的对立。1990年后,台湾有人开始解构中华民国声称对大陆享有的统治权,台湾当局领导人亦将中华民国到台湾先后修改为中华民国在台湾和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同时,台湾当局积极推动所谓宪政改革,采取了确认自由地区地位、直选民意代表和总统、精简台湾省级建制、建立公投制度、承认原住民的宪法地位和权利等措施,在根本法的层面实现了中华民国台湾化.随之发生的,就是政权认同的彻底消亡。前文已述,重叠共识就是两岸以一定形式体现出来的统一状态。[1]然而,两岸关系不仅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与情结,也有现实带来的冲突与纠葛,在世界历史与现实中,竟无一成例可与之相比照。第三阶段是重叠共识,这是两岸在统一问题上所形成的共识,可以理解为两岸关系发展的目标。本文暂不讨论民族与国家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或者有什么样的对应关系,在两岸认同的谱系中,民族认同专指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即中华民族认同。

[5]在理论模式上还存在既认同中国,又认同‘台湾和既不认同中国,又不认同‘台湾两种,但前者在实践中不存在,而后者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然而,台湾当局仍未放弃三民主义的主张,意图以特定意识形态作为统一中国的前提和工具。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则可能成为两岸关系的常态。以民进党的台独党纲为标志,台湾民众在国家认同层次发生了裂变:即从原来对中国符号的一致肯认,转变为一部分民众认同中国符号、另一部分民众认同台湾符号的分裂局面。

其二,台湾当局完成了中华民国台湾化的改造,政权认同的基础不复存在。但是,这些观点在台湾也仅是一家之言,而且多数台独分子的台独论证脉络,也并不是从意识形态角度着眼。

[13]三阶段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重叠共识。其三,两岸在意识形态上高度对立,大陆主张社会主义,而台湾在国民党执政条件下主张三民主义。因此,和平协议要成为稳定的法理共识,至少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本文用法理共识一词代替宪法共识,以更为准确地描述这一阶段两岸共识的特征和性质。

[24]参见前注[7],罗尔斯书,第169页。况且,大陆在提出一国两制后,已经明确改变了在政党层次寻求共同认同的态度,因此对大陆再提政党认同毫无意义。

第二阶段为1979年至1992年。之所以会出现将同一句式为统独两方面所共同使用的情况,是因为这里的中华民国,已经不再是中国的一个政权符号,而已经沦为一种生存策略。

[18]参见前注[17],颜厥安书,第155页。受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民族常被赋予政治学意义。

[17]该观点首见民进党的台湾前途决议文(1999年),后也为一些泛蓝人士所主张。2005年3月,大陆通过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缀的《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确定下来,标志着政权认同的进一步淡化。临时协议中任何一方的背信行为,都将动摇临时协议及其所形成的稳定状态。1990年后,台湾率先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台湾版的两岸法制.相对而言,大陆的两岸法制建设滞后于台湾,政学各界曾长期将台湾问题视为政治问题,对法律在解决两岸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重视不够。

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所以重叠共识预设底线,但不预设结果。(一)九二共识的定位至今为止,大陆和台湾已经在多方面达成共识。

其二,九二共识只是对现状的原则性肯定,缺乏发展空间,难以适应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7][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认为,各种关于自由主义的完备性理论(comprehensive doctrines)之间都存在对立或冲突,因而相互之间无法完全认可,在这样的社会里,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无法确保社会统一的基础,也无法提供有关根本政治问题的公共理性内容.[7]为此,罗尔斯提出了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理念,[8]并提出了实现重叠共识的两个步骤:从临时协议(modus vivendi)到宪法共识(constitutional consensus)和从宪法共识到重叠共识。国家认同比政权认同更加上位。